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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和債務清算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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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與清算有什麼不同?

一次了解適用條件、財產處理、還款期間、免責及信用影響。

分期清償型程序 什麼是債務更生?

更生是由債務人依收入、財產、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責任,提出分期清償方案,再由法院依法審查。

法院認可方案後,債務人須按照方案所定的金額、期間及方式還款。完成更生方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範圍的剩餘債務原則上視為消滅。

更生的重點不是將所有原始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而是依實際能力提出可以持續履行的方案。

財產清理型程序 什麼是債務清算?

清算是由法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及債務狀況,將依法應列入清算財團的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及分配。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原則上會喪失管理及處分權。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還須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免責條件。

更生程序如何進行?

1 提出更生方案

依收入、財產、支出及扶養責任規劃清償內容。

2 法院依法審查

審查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及具備履行可能性。

3 依認可方案還款

完成方案後,符合範圍的剩餘債務原則上消滅。

哪些財產可能列入清算財團?

1

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

2

清算開始後至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

不一定所有財產都列入清算: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及法律禁止扣押的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法院也可依債務人的生活狀況,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範圍。

清算一定要沒有收入或財產嗎?

答案 不一定

沒有固定收入、還款能力較低,或無法提出可行更生方案的人,較常評估清算,但這不是清算的絕對資格限制。

即使債務人仍有工作與收入,只要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條件,仍可能聲請清算。

清算完成後會自動免責嗎?

答案 不會立即自動免責

法院作成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後,還須另外審查債務人是否存在法定不免責事由。

如果債務人隱匿財產、捏造債務、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涉及特定奢侈消費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法院仍可能裁定不免責。

即使法院裁定免責,下列部分債權仍可能需要繼續清償: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部分稅捐債務
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免責債權

更生與清算的免責方式有什麼差別?

更生:完成方案後產生效果

債務人依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後,符合範圍的未清償債務原則上視為消滅。

法院一開始裁定更生時,債務並不會立即免除。

清算:程序後另行審查免責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仍須進行免責審查。

只有免責裁定確定後,符合範圍的剩餘債務才不必繼續清償。

更生與清算都是兩年的法院程序嗎?

答案 不是,法律沒有固定兩年期限

每件案件所需時間不同,應區分法院審理時間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法院認可方案後,更生程序依法終結,但債務人仍須在後續期間依方案還款。

聲請資料是否完整
是否需要多次補件
債權人數量及債權爭議
是否需要調查或變價財產
更生方案能否順利提出及認可
是否需要拍賣、分配或追加分配
是否發生抗告或其他程序爭議

更生與清算信用註記多久?

更生信用註記 履行完畢後4年

更生註記原則上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揭露4年,但最長不超過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清算信用註記 開始清算日起10年

清算裁定相關註記,原則上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起揭露10年。

清算後什麼是復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其他法律對破產人所規定的部分資格或權利限制,原則上也會適用於清算債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1. 已經清償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債務。

  2. 免責裁定已經確定。

  3.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三年內,未因消債條例特定刑事規定受有罪判決確定。

  4.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翌日起滿五年。

復權不一定要等待固定年限: 如果債務人已先取得免責裁定確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復權。

更生與清算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更生 清算
程序主導 法院 法院
核心方式 依收入、財產及必要支出提出分期清償方案 管理、清理及變價依法應列入清算財團的財產
債務金額限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不得超過1,200萬元 沒有必須超過1,200萬元才能聲請的限制
常見適用情況 有固定或可預期收入,能提出可行還款方案 還款能力較低,或難以提出可持續履行的更生方案
還款期間 原則最長6年,有特別情事時可延長至8年 沒有固定分期年限,依財產調查、變價及分配程序處理
財產處理 財產須完整申報,方案清償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列入清算財團的財產可能被管理、變價及分配
財產管理權 原則仍由債務人管理,但受法院程序與方案限制 對清算財團財產原則上喪失管理及處分權
剩餘債務 完成更生條件後,符合規定的剩餘債務視為消滅 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由法院另行審查是否免責
是否一定免責 須完成方案,不免責債權仍不受影響 不一定,法院可能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信用註記 履行完畢後4年,最長不超過方案認可日起10年 自開始清算日起原則上揭露10年
未依程序履行 可能遭強制執行或依法轉入清算 如法院裁定不免責,剩餘債務仍須清償
後續資格恢復 沒有清算復權問題 符合條件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更生與清算的共同點

都須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都屬於法院債務清理程序
都須完整申報收入、財產、支出及債權人
有金融機構債務者原則上須先完成前置程序
提出聲請後不代表所有債務立即消失
都可能對後續信用往來產生影響
都須誠實配合法院調查及補件
不得隱匿財產或提供不實資料

應該選擇更生還是清算?

可以優先評估更生

仍有穩定或可預期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支出後,仍能提出可以長期履行的還款方案。

可以進一步評估清算

收入不穩定、每月可清償餘額較低,或整體財務狀況已難以提出可行的更生方案。

實際結果仍由法院依個案審查

北羿債務清理全國服務網可協助了解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更生與清算程序的資料準備方向。

實際是否符合聲請條件、更生方案能否認可,以及清算後是否免責,仍須由法院依債務人的收入、支出、財產、債權及個案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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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申報與繼承方式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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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什麼不同?

一次了解遺產稅申報期限、法院程序、辦理方式與兩種制度的主要差異。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有遺產,繼承人需依法辦理相關申報與繼承程序。

一般而言,繼承人須於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長,最長以3個月為限。

向法院辦理的繼承程序,則可能涉及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若已依法辦理限定繼承相關程序,原則上無須再辦理拋棄繼承。

重要辦理期限

遺產稅申報 死亡日起6個月內

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依法申請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以3個月為限。

法院繼承程序 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

限定繼承的遺產清冊陳報或拋棄繼承,均應留意法定辦理期限。

一、繼承制度的演變

1 過去制度

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及概括繼承原則。

2 衍生問題

未及時辦理相關程序者,可能同時承受遺產與龐大債務。

3 制度修正

《民法》於2009年修正為法定限定繼承原則。

修法目的: 過去制度曾使不知情的繼承人背負被繼承人的龐大債務,因此修法後,原則上改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異

保留繼承權 限定繼承

以繼承所得的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原則上以遺產範圍為限。

  • 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 遺產與債務均進入繼承程序
  • 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陳報遺產清冊後進行公示催告
完全退出繼承 拋棄繼承

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權,不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也不承受相關債務。

  • 同時放棄遺產與債務
  • 效力僅及於提出聲請者本人
  • 須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 不得只放棄債務、保留財產

三、辦理期限

重要期限 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

辦理拋棄繼承,或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都應留意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的法定期間。

遺產稅與法院程序須分開計算: 遺產稅申報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計算;法院繼承程序則須依各項程序的法定起算點與期限辦理。

四、辦理方式差異

限定繼承相關流程
  1. 整理遺產與債務資料,開具遺產清冊。
  2.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3. 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並公告。
  4. 債權人在法院所定期限內陳報債權。
  5. 依法律規定清償債務及分配剩餘遺產。
拋棄繼承相關流程
  1. 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2. 整理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3. 填寫拋棄繼承聲請書。
  4. 準備聲請人戶籍、印鑑及法院要求文件。
  5.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五、重點整理

遺產稅原則上應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
遺產稅申報必要時可申請延長3個月
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擔債務
拋棄繼承是完全放棄繼承權
法院程序應留意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期限
兩種程序的法律效果不同,應依個案選擇
先盤點遺產與債務,再選擇適合的處理方式

繼承程序除了遺產稅申報,也可能涉及遺產清冊、債權公告、債務清償及拋棄繼承等法院程序。

若不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債務,建議儘早整理財產與負債資料,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國稅局或專業人士確認辦理方向,以免錯過重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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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無法按期清償,或即將面臨無法清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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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誰?

了解一般自然人與小規模營業人的基本身分條件。

消債條例中的「消費者」定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最近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雖有從事營業活動,但屬於平均每月營業額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自然人。

01 最近五年未從事營業活動

例如一般受薪工作者、公務員、家庭照顧者,或其他未以營業活動取得收入的自然人。

02 符合標準的小規模營業人

雖有從事營業活動,但平均每月營業額未超過新臺幣20萬元的自然人,也可能符合基本身分條件。

可能符合基本身分條件的族群
一般上班族
公務員
家庭照顧者
小規模自營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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